充要条件,充分条件,必要条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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充要条件:

充分必要条件也即充要条件,意思是说,如果能从命题p推出命题q,而且也能从命题q推出命题p ,则称p是q的充分必要条件,且q也是p的充分必要条件。

如果有事物情况A,则必然有事物情况B;如果有事物情况B,则必然有事物情况A,那么B就是A的充分必要条件 ( 简称:充要条件 ),反之亦然 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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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设A是条件,B是结论,设C、D分别为A、B所描述对象的集合,则有下列定义和推论:

(1)由A可以推出B,由B可以推出A,则A是B的充分必要条件(此时 );           充要条件


(2)由A可以推出B,由B不可以推出A,则A是B的充分不必要条件(此时 );    充分条件

    a). A=“下雨”;B=“地面湿润”。

    b). A=“烧柴”;B=“会产生CO2”。


(3)由A不可以推出B,由B可以推出A,则A是B的必要不充分条件(此时);     必要条件 


(4)由A不可以推出B,由B不可以推出A,则A是B的既不充分也不必要条件(此时 


1. A=“三角形等边”;B=“三角形等角”。

2. A=“某人触犯了法律”;B=“应当依照刑法对他处以刑罚”。

3. A=“付了足够的钱”;B=“能买到商店里的东西”。

例1中A是B的充分必要条件;

例2中A是B的必要不充分条件;(A触犯法律包含各种法,有刑法有民法;B已经确定是刑法。B属于A所以A是B的必要不充分条件)

例3中A是B的必要不充分条件;( A付够了钱 可以买的是车、房子等;但是B能买到商店里的东西一定是要付够钱)